各有关单位:
前段时间,考虑方便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和车辆的相关资料在“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的更新、录入,有个别单位不按规定提供相关人员和车辆的资料,就要求协会工作人员给予更新、录入。经领导检查发现,这种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应立即纠正。为更好完善和规范危险品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及危运车辆的备案资料在“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准确无误录入和更新。更好地服务会员单位,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关于建立我市道路危运货物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茂危协字【2012】1号)等规定,结合备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备案工作重新明确如下:
一、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备案时,需提供其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危运车辆备案需提供该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IC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如递交资料为复印件的,须由本单位的经办人核对原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签名确认,并盖上本单位公章。
以上通知事项,请各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理解和支持,共同落实好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及车辆的备案资料更新和录入工作,共同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安全生产质量。
茂名市危险品运输行业协会
2015年9月8号